云南五洲立人教育投资公司 Yunnan Wuzhou Liren Education Investment Co., Ltd.欢迎您!

资讯热线:
400-0871-669

基金会

云南五洲昆明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

云南五洲昆明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五洲立人教育基金会的中文简称为“立人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YUNNAN  WUZHOU  LIREN  EDU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 “LIREN     EDUCTION   FOUNDATION.”。
       立人教育基金会标志是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的专用图形标志和文字标志。
 第二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由立人中小学校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师生、家长发起,并与热爱儿童教育的各界人士共同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公益组织,即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的宗旨:争取云南省内外关心儿童教育事业的团体、人士与企业对学校以人为本素质教育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云南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培养“学有潜力,腹有涵养,自理、自信、自立、自律”学生,帮扶贫困家庭优秀儿童开发其潜能,推动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播,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实现“让想读书的儿童有学上,让来上学的学生读好书”的建校办学目标。
 第四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接受昆明高新区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在高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接受昆明高新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在昆明市海屯路345号昆明立人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儿童成长的需要,创办独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科研机构与实体。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自闭症等问题儿童的康复、教育研究等工作;
(四)每年表彰奖励孝悌楷模、优秀特长儿童、优秀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教师及为云南教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民间社会团体和个人,促进民间优秀人才的兴趣与专业发展;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儿童教育组织、基金会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六) 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西部基础教育事业,开展全省性公募活动,联络省内外、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西部基础教育事业争取人、财、物的支持,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开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项业务活动等。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理事15至20人。成为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
(二)在基础教育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热衷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企业家与知名人士。
第八条  理事由本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二)根据立人教育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立人教育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立人教育基金会活动,维护立人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立人教育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儿童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立人教育基金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立人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在立人教育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5—6位理事代表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
(四)责成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
(七)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提名;
(八)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组成。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立人教育基金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与副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一人,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秘书处提议,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人选由秘书处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设副主任一至二人,人选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入选由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理事长、顾问由德高望重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会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主要出资单位法人或个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在推动儿童教育事业和加速立人教育基金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儿童教育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二十四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
(二)在儿童教育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三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确需卸职或补充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立人教育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设监事15至30人。成为立人教育基金会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立人教育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儿童教育发展事业;
(三)有能力监督立人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内,监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监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确定和罢免监事长、常务监事;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参与理事会有关活动,先知情,后监督;
(四)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列席理事会议,听取并提出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七)监察巡视理事会资助项目落实情况;
(八)审查理事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确定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情况下,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期召开。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5至9人,由监事会全体会议确定。监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监事会主持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五章  基金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和资产来源于:
(一)成立云南儿童教育发展基金会原始资金利息收入;
(二)省内外、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和资产增值;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以所筹集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立人教育基金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三十六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立人教育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书明确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依法拍买或变买后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依照宗旨和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立人教育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60%。
         立人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九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机关及社会公众的依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立人教育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立人教育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2004年3月18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经2019年9月立人教育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云南五洲立人教育基金会筹备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

主营:幼儿园、中小学、新家庭家长学校、儿童艺体培训中心、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个性化教育实验班、投资与加盟
Copyright © 2016-2019 五洲立人教育 版权所有    Yunnan Wuzhou Liren Education Investment Co., Ltd.
服务热线:400-0871-66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345号

友情链接: